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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体字〔2020〕82号
体育总局社体中心关于印发中国
健身瑜伽教练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社体中心(体总秘书处、健身瑜伽协会)、健身瑜伽行业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体育强国建设纲要》相关要求,推动中国健身瑜伽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加强新时代健身瑜伽教练员人才队伍建设,现将《中国健身瑜伽教练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体育总局社体中心
2020年4月26日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健身瑜伽教练员管理,加强教练员综合素质培养,不断提高我国健身瑜伽教练员执教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国体育教练员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健身瑜伽教练员是指严格遵守教练员行为准则、从事健身瑜伽理论及实践教学、健康咨询、人才培养、组织管理等工作的专业健身瑜伽教学人员。
第三条 全国健身瑜伽指导委员会是中国健身瑜伽教练员的注册管理和认证监督机构。
第四条 中国健身瑜伽教练员等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和国家级四个级别。
第五条 中国健身瑜伽教练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与社会公德;
2.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端正;
3.热爱健身瑜伽事业,自觉维护和传播健身瑜伽文化理念;
4.认同全国健身瑜伽指导委员会或考试单位的培训工作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必备条件:
1.初级教练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获得健身瑜伽3段或以上段位证书;
(2)掌握《健身瑜伽初级教练员培训教材》教学内容和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学员完成基础体式至三级体式练习。
2.中级教练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获得初级教练员证书;
(2)获得健身瑜伽4段或以上段位证书;
(3)掌握《健身瑜伽中级教练员培训教材》教学内容和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学员完成基础体式至六级体式练习,具有教学训练和艺术编排能力。
3.高级教练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获得中级教练员证书;
(2)获得健身瑜伽5段或以上段位证书;
(3)掌握《健身瑜伽高级教练员培训教材》教学内容和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学员完成基础体式至九级体式练习,具有培养选拔优秀运动员能力。
4.国家级教练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获得高级教练员证书;
(2)获得健身瑜伽6段或以上段位证书;
(3)从事5年(含5年)以上瑜伽教学工作;
(4)掌握《体育教育学》和《运动心理学》专业知识,能够独立完成初级至高级教练员教学培训课程大纲,具有丰富的健身瑜伽教学经验和学术研究能力。
第六条 中国健身瑜伽教练员资格认证须逐级申报。
第七条 申请中国健身瑜伽教练员资格认证,应登录“中国瑜伽官网”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中国健身瑜伽教练员培训考试工作由全国健身瑜伽指导委员会或委托授权的考试单位组织实施。
第九条 委托授权考试单位的高级教练员负责初、中级教练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委托授权考试单位的国家级教练员负责初、中、高级教练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全国健身瑜伽指导委员会负责国家级教练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第十条 中国健身瑜伽教练员培训考试内容以全国健身瑜伽指导委员会编写制定的《中国健身瑜伽初、中、高级教练员培训教材》及运动解剖学、教育心理学、体育管理学等相关教材为准。
第十一条 中国健身瑜伽教练员培训时长:
(一)初级、中级培训课程时长不得低于80小时。
(二)高级、国家级培训课程时长不得低于60小时。
第十二条 按时完成相应等级培训课程,并参加考试,综合成绩分数达80分及以上者,经全国健身瑜伽指导委员会审核授予“中国健身瑜伽等级教练员”称号。
第十三条 中国健身瑜伽等级教练员资格证书由全国健身瑜伽指导委员会统一制作颁发,由委托授权的考试单位负责邮寄。证书可在“中国瑜伽官网”进行查询。
第十四条 中国健身瑜伽教练员的权利:
(一)享有开展健身瑜伽会员(学员)教学指导工作的权利;
(二)享有申请晋升教练员培训考核的权利;
(三)享有向全国健身瑜伽指导委员会或委托授权的考试单位提出合理建议的权利;
(四)享有委托授权考试单位规定的薪资福利待遇;
(五)享有申诉处罚决定的权利。
第十五条 中国健身瑜伽教练员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廉洁自律;
(二)服从全国健身瑜伽指导委员会管理,按时完成年度注册工作;
(三)努力钻研健身瑜伽技术技能,提高教学水平;
(四)踊跃承担全国健身瑜伽指导委员会指派的工作任务;
(五)主动配合全国健身瑜伽指导委员会完成相关培训业务调查,对培训考试工作中出现的不良现象进行检举。
第十六条 中国健身瑜伽教练员注册时间:
(一)初级、中级、高级教练员须每年注册一次。
(二)国家级教练员须每2年注册一次。
第十七条 中国健身瑜伽教练员每4年轮训一次。
第十八条 中国健身瑜伽教练员注册流程:
(一)本人登录“中国瑜伽官网”线上填写年审注册表。
(二)全国健身瑜伽指导委员会或委托授权的考试单位负责审核。
(三)未审核通过或延迟年审注册者,将被取消等级教练员资格。恢复须重新申报并参加相应级别的培训考核。
第十九条 全国健身瑜伽指导委员会将根据中国健身瑜伽教练员的工作表现和所获成绩给予奖励和处罚:
(一)全国健身瑜伽指导委员会将定期举办优秀教练员评选活动,并视客观条件给予荣誉奖励。
(二)中国健身瑜伽教练员不得参加非法宗教活动,宣扬与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的观点及言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中国健身瑜伽教练员称号。
(三)中国健身瑜伽教练员不得损害全国健身瑜伽指导委员会形象,对开展健身瑜伽活动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中国健身瑜伽教练员称号。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全国健身瑜伽指导委员会所有。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